巨灾风险证券化产生与发展的动因

巨灾风险证券化产生与发展的动因

当前,理论上对巨灾风险证券产生和发展动因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对巨灾风险证券化与传统保险经营方式的替代关系描述上。

1.就再保险机制而言,巨额资本金使得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主体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同时,即使有再保险人来分保巨灾风险,它本身也面临着与原保人同样的难题,即如何在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上分散风险和维持自身财务的稳定性。而近年来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巨额赔付的频繁出现,更凸现了再保险人偿付能力的不足。另外,传统的再保险交易存在着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指再保险人可能违约,不向原保险人支付约定赔款的风险;而后者同样源于保险市场的不完备,表现为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险人可能增加索赔、放松理赔的风险。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优势在于:

(1)这种融资方式突破了在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转移和分摊风险的藩篱,而将风险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其他风险偏好者这一更广阔的领域内中以进一步的转移和分摊。保险行业可能因为500亿的飓风损失而陷入困境,而资本市场可以毫无困难地承担这种损失。

(2)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定价以及现金流的支付以潜在的随机变量为基础,投资者对这种形式的损失分摊玩法完全控制或者施加重要影响。因此,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道德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3)同传统的巨灾再保险契约相比,巨灾风险证券化不存在违约风险。巨灾事件可能影响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损失补偿能力,但巨灾风险证券化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简单地说,在使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情况下,资金已经预先进入了证券发行者的手中。

2.合理地运用保险资金,可以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从而使保险人有充足的保险准备金去应付巨灾风险。但是,这种方法在对付巨灾风险中存在着两种天然的缺陷:一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使得保险人可能难以获得足够多的投资收益去弥补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二是与保险资金运用的盈利性相关的金融市场平均收益率,同与巨灾赔付有关的各种自然风险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之间没有负相关性。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理论,无负相关性的两种资产与负债组合的风险是无法分散的。因此,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准备金的积累与保险赔付支出相匹配的问题。

新的风险融资方式并不试图像传统方式那样在不相关的资产与负债间进行风险分散,而是根据巨灾风险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保险准备金的积累与赔付支出相匹配的问题。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所反映的风险分布状态是现存的传统证券无法反映的,其现金流的运动取决于诸如飓风、地震等巨灾的发生,因而它们的价格无法通过股票、债券等传统的金融资产组合来准确估计。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得巨灾风险证券化与传统证券的相关度低,投资更加多样化,从而更具吸引力。投资者之所以对巨灾风险债券有需求,就是因为它们的收益同其他证券收益的关联度低,有助于投资者进行多样性投资和风险的控制。

另外,巨灾风险证券化经常能提供创新性的合同条款(诸如较大数额补偿、传统再保险无法提供的风险补偿、其他非正常的风险补偿等)以及更多的税收优待条款。这些也被认为是巨灾风险证券化行为在将来取得继续发展的动因。

分类标签: 风险 保险人 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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