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措施

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措施

1.逐步打破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局面。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过程需要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投资银行等的通力合作。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极不利于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

2.建立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体系。在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每一个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甚至专门的法律条款予以保证,其所涉及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也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标准。

3.应由保监会或其他指定机构编制巨灾数据库。巨灾数据库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资料,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标准的巨灾损失指数,这迫切需要我国建立一个类似美国的PCS的独立机构,承担起我国巨灾损失评估及指数编订工作。

4.加强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投资者判断买卖债券合适与否的重要参考指标。资信评级机构对巨灾风险证券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评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风险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能克服投资人的观望心理,更好的了解这种新的金融产品,从而作出积极的投资决策,促进其规模发展。

分类标签: 证券化 风险 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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