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必要性

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保险业金融合作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费收人每年都大幅增长。保费增长率达30%,截至2005年保费收人已达4927亿元。但如此庞大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非常狭窄。我国《保险法》第104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存款和国债利息与保单预定利率之差就成为保险公司收人的主要来源。而1997年以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7次下调,存款利率达到历史最低点,保险公司由于受到投资渠道的制约,无法采取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利用,保险资产蒙受着巨大损欠,资金保值能力越来越低,保险业的发展面临极大困境。

(二)金融合作是我国入世后保险业的必然选择

根据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入世后将在5年内完全开放我国的保险市场,届开寸保险业将面临着国际保险集团的巨大冲击。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渠道比较畅通,可以投资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甚至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人房地产领域,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从而可以通过低费率、支付高代理费的方式进行保险商品倾销,抢夺国际保险市场份额。实施金融合作,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经营方式南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逐步增强我国民族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奠定我国保险业的经济基础,化解保险市场开放对我国保险业带来的巨大冲击。

(三)保险投资证券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保险投资证券化是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潮流,对各国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代表着保险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新方向。保险投资证券化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选择,有利于形成银行、保险、证券业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场格局,因此我国应该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

保险投资证券化是保险公司为了取得预期的收益,将保险资金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使它们的投资结构向证券化方向发展。保险投资的证券化发展,不仅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而且能使保险公司获得相当可观的投资收益,提高保险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偿付能力,是保险业逐步走向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新趋势,必将对各国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采取了“金融抑制”政策,使大量的保险资金只能以银行现金、银行存款的方式低效运行。虽然近年来我国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步骤,但与国际保险业投资证券化的发展潮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从长期效应来看,逐步全面放开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的限制,加快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发展步伐,对我国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形成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场新格局。

分类标签: 保险业 保险 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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