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内部绿色保险系统的构成

保险业内部绿色保险系统的构成

绿色保险体系的构筑首先应该从保险业内部构建绿色保险系统开始,其构成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1.绿色保险理念。

这是绿色保险经营的指导思想。实现绿色保险,首先要在保险企业内部员工中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保险的理念。中国于1992年7月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编制出本国21世纪议程行动方案的国家,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基本发展战略,这同样也是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2006年1月举行的浙江省保险工作会议上,也提出了优化保险生态环境的目标,说明保险业内部已经开始认可并重视绿色保险理念。

2.绿色保险消费。

它是实现绿色保险的前提。绿色保险消费是较高层次的消费观念,表现为投保人更具理性投保意识,更加注重长期保障;同时,主动参加各种责任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或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每年交纳一定比例的生态保险费。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也促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绿色保险营销。

绿色保险营销是指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故亦称生态营销。保险企业的绿色营销可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

(1)开发绿色产品。目前保险企业的绿色产品微乎其微,环境责任保险可以说是最典型的绿色保险产品。环境责任保险源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环保浪潮和公民环境权理论。西方国家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企业转嫁环境污染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基于这种背景,产生了环境责任保险。内容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居权和宁静权等,具体的险种类别也很多,如油污责任保险、核责任险、水污染险、声震污染责任险和辐射污染责任险等。但我国保险业由于相关制度尚未配套,故绿色保险险种只有油污责任险,且投保及承保的单位都不多,其他涉及到环境责任的险种则有待进一步开发。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

(2)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

(3)构建绿色销售渠道。保险产品的销售除了运用保险公司的直销渠道之外,越来越多地使用代理、经纪等间接渠道销售。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着保险业是否能健康发展。近年来,在一些地区的寿险产品销售中,出现了非法的地下销售机构,即设立于海外的保险机构借助境内一些非法兼职人员推销保单。这种非法销售渠道的存在使得境内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大量流失,而且其采用的高佣金销售方式也极大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消费者的利益也得不到有益保障。它是绿色保险渠道构建过程中.的障碍,应坚决制止。

(4)实施绿色促销活动。无论是广告、公共关系还是营业推广和人员推销,都应采用绿色促销。如在广告宣传中,保险企业除了宣传其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之外,还应投入一部分资金制作一些宣传环保的公益广告;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应赞助或捐赠环保事业,树立保险企业的“绿色形象”,绿色保险的外部环境营造

绿色保险的营造除了保险企业自身的“绿化”,还需要全社会上下一致,努力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有利于绿色保险的实现。

(一)绿色保险法制环境。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功能强化和生产力提高。绿色保险法制环境应包括在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界定上,允许不同所有制主体,包括非公有制的保险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充满竞争和活力、权责利完全对称的市场主体;在保险业务经营上,法律制度应对保险企业业务经营严格规范,并以市场监管、行业自律等辅助手段促进市场规范,对违法交易严厉惩戒:甚至还需利用刑法保护,对恶意骗保的个人及法人给予刑事制裁。同时还需制定有利于绿色保险实施的相关法律。如哈萨克斯坦的《义务生态保险法》、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等,都很值得我们借鉴。

(二)绿色保险政策环境。指政府的有关保险政策导向是否有利于绿色保险产品的推出,绿色价格的实施等。如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出是需要建立在政府制定相关的对环境污染需要付费的政策前提下,而在现行环境污染由政府”买单”的政策环境下,企业无须承担污染的赔偿责任,自然也就没有对该类保险产品的购买需求,因此就形成不了相关的产品市场。

(三)绿色信用环境。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产品,其交易是需要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来完成的。订立保险合同时,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国内保险业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美国友邦保险的个人寿险营销模式以来,诚信问题一直是困扰其社会形象的一个难题,也成为消费者投诉颇多的问题。绿色信用环境的构建,需要供需双方的共同努力,供者应提供展业与理赔时具有一致性的保险责任与免赔责任的保险产品;需者则应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建成和谐的信用环境。当然,为促使绿色信用环境的建成,还需要采用激励约束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从而净化保险信用环境,使保险企业取得“绿色利润”。

(四)绿色竞争环境。随着保险业市场主体的逐渐增多,保险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国内的保险机构除了相互之间的竞争之外,与外资保险企业的竞争也在所难免。竞争既可以是良性,也可以是恶性。良性竞争,即和谐竞争,其前提是竞争主体建立在公平基础上,其手段是运用新险种开发,提供良好服务等吸引顾客,赢得竞争,其结果是既满足了社会对保险的需求,也稳定及提升了保险企业自身的形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形成一种多赢的格局。而恶性竞争是建立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前提下,采用不合法或不合规的竞争手段,如“回佣”是当前较典型的恶性竞争手段,透支未来的服务作为回扣,势必弱化后续服务,影响保险企业的社会形象,最终形成多败俱伤的恶性循环。

分类标签: 保险 绿色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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