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

当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适应中国保险业市场快速发展、平衡发展、专业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需要;是创建生态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一句话,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需要。从目前来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主要体现在:

一是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健全需要新的保险主体与之配套

保险业的快速与深入发展,为责任保险行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广阔的行为空间,大量的、门类齐全高技术的和高风险的保险标的和不断推出的保险险种,没有一个专门的行业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来充当社会、受害者、立法者、司法者的“桥梁”、“纽带”。不仅保险业的发展要受到制约和影响,而且很难维护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亟需新的保险主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与之配套。同时,我国加入世贸组后,使我国保险业融入了世界保险大家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也是与世界保险惯例接轨的必然。

二是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理论依据

十七大胡总书记的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没有生态文明,一切文明就没有了享受的前提。生态文明体现的正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文化内涵。这实际上是建设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不仅对中国自身有着深远影响,而且也是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这些无疑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是国家政策的调整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

继绿色生态提出后,国家多个监管部门又先后推出了一整套“组合拳”: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外贸,直指“两高一资”企业(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对环保违法企业特别是那些出口大户堪称致命一击,效用等于强制停产。

四是日益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开展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以及正在着手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五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启动和首家责任保险公司获准开业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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