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途径

健全和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途径

针对绿色保险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在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健全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

(一)建立强制性绿色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和瑞典的立法模式,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同时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投保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指数),分别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在具体实践中,鉴于环境问题的种类、性质、污染源(主要是工业企业)营运状况、污染危险的程度及范围各不相同,原则上需要办理绿色保险的企业,均须以个案为基础,由保险公司与投保的特定企业协商确定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可以实行任意绿色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企业的自愿。因为这类企业是否投保,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都不会很大。

(二)扩大责任保险范围

从国外经验看。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都在不断扩大,这是一个共同趋势。因此,我国责任保险也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范围不仅应包括违反环境法的经济社会活动、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排污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损害以及污染所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害。

对于保险实施的对象,应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不论企业的性质和大小,也不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有可能污染环境破坏,就应该是责任保险实施的对象。而且,绿色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其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因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疾病和财产损害,以及因有害物质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绿色保险还应当承保环境责任的抗辩之费用,以及优先考虑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

(三)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

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环境侵权限额赔偿原则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基础。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促进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的扩大。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其损害后果是逐步显现和扩大的:如果对损害后果没人负责而由保险人全额赔偿,其扩大的可能将难以估量;而如果实行限额赔偿,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投保人和受害人将会积极的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及扩大,从而也有利于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性。

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清偿能力。由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还有转化性的,从而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难以把握其未来的赔偿责任。针对环境侵权的这一特征,西方国家的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经常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

(四)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

费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大小及最大赔偿金额的估算,需要在大量污染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要准确确定每个企业的污染风险等级异常困难。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有管理的浮动制,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性。决定了其责任保险应实行自由的费率制。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符合市场决定价格原则。从本质上讲,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在市场经济中,这一价格应由买卖双方根据风险的高低通过谈判决定。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则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杠杆,促使投保人积极采取环保措施,降低环境侵权的风险。

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还应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也可以抑制绿色保险制度引发的负面作用,对其进行合理的设计并不断予以完善是现实而明智的选择。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的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范事故风险。

(五)开办新险种

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绿色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不仅内容单一,且限制性条款较多,对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等缺乏规定。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责任险: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

(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

法律制度是绿色保险发展的基础。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研究发展绿色保险的法律环境。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现象及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在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时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其中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七)注重绿色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绿色保险要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在国外,保险风险勘察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专家、农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他们熟悉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技术问题。积极培养专业人才,不但可以督促被保险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而且可以加强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的力度。同时还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八)实践绿色保险须再保险配套立法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人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因此,环境再保险的引入就是必须的。

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至少具有如下功能:第一,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够促进保险业务,以此提高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第二,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实现特定区域内的风险有效分散。第三,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对特定期间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第四,环境责任再保险有助于通过相互分保来扩大风险分散面。我国将来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应设专门章节规定环境责任再保险的内容,对其概念、设立目的、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再保险承保组织形态等予以规定。

分类标签: 责任保险 环境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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