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人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人

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

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有的国家由政府公司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该公司兼有公、私两重性质。之所以采取此种体制,是因为作为公司法人,它可使投资纠纷非政治化。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通常可以充当外国政府与美国商行之间的桥梁,使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政治风险保险风险过大,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这种业务,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必须由政府经营。

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有的国家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日本是由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承办投资保险业务的,该局是一个政府机构,但在财政上具有独立性,其宗旨是担保国际贸易和其他对外交易中其他普通保险者所不能承保的风险,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该局所承担的保险业务,除海外投资保险外,还有其他多种风险,如普通出口保险、出口收入险、出口票据风险、出口证券保险、外汇风险保险等等。

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有的国家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德国是由两家国营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这两家公司是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公司受联邦政府的委托和授权代表联邦政府发表和接受一切有关投资担保的声明,进行为达成这一目标的一切活动。

不过,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只负责执行投资保证业务,而主管审查与批准保险的机关为经济部、财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审查该投资项目是否值得鼓励,以及对加强德国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有无积极贡献。实际上只有财政部批准,才能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执行则由两个国营公司负责。

分类标签: 保险 公司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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