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承担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承担

1.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的,责任按照下列有关规定承担:

(1)如果事故的发生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2)如果事故亦属《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支付保险金。旅客受到保险范围的伤害时,保险人要支付医疗津贴和保险金。两者的给付均不得超出保险金额的总额。

(3)旅客若一次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而构成多项依保险条例应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其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总额。

(4)对于保险金额和医疗津贴均达最高限度的情况,旅客或家属不得再向铁路管理部门要求任何的额外给付,它们两者即为法定的给付最高责任。

旅客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论其乘坐的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或价格的大小,一律为每人两万元。

2.当旅客遭受意外事故有伤害,以致死亡、残疾或丧失身体机能时,保险金的给付按下列标准给付:

1.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5.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完全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的,视其丧失机能的程度,酌情给予一部分保险金。

分类标签: 给付 旅客 保险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