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伤害需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为限。
2.如果旅客遭受意外事故有伤害,以至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健康机能的,除给付医疗津贴外,另有保险公司依照规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