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特点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特点

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不但技术性强,设备投资巨大,而且风险特别集中。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具有下列显著的特点:

第一,险种繁多、技术性强。将海水下面几千米以下的地层里的石油或天然气开发出来,是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一系列的现代科学技术问题。纵观现代海洋石油开发,大致可以分为普查勘探、钻探、建设和生产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具有各自特点。因此,在石油开发保险中,涉及的保险标的相当多。以承保的物质标的而言,就有勘探船、钻井船、钻井平台、钻机、供应船、救护船、油管、油库、各种建筑、汽车、直升飞机等等,除物质标的外,还有各种费用、责任标的。所以,石油开发保险的险种繁多,其险种之多,恐怕是其他任何保险都不能比拟的。由于石油开发在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风险的评估、保险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拟定,保险费率的厘定等等,涉及一系列复杂的保险技术。

第二,风险巨大。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承保的风险特别巨大,这首先表现在开发石油投资巨大,其次是异乎寻常的独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投入的资金惊人。例如,可移式钻探设备每台价值高达4000万美元;大型钻井平台每台1亿美元以上,甚至高达8亿美元之多。据有关资料,一个小型油田需投资5—10亿美元,中型为25—30亿美元,大型在50亿美元以上。巨大的投资,昂贵的设备,万一遭受灾害事故,则损失巨大。所以,石油开发保险承担的风险巨大与巨额投资密切相关。

其次是海上作业常常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台风、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比陆上多得多,因而风险比陆上大得多。近十几年来,海洋石油钻探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翻沉等重大事故多达20余起。仅在1977—1980年7月间,海洋石油开发设备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金额就达2亿余美元。又如,1979年墨西哥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海湾钻探过程中,因起火爆炸造成井喷长达9个月之久,溢油310万吨,严重污染海面1000多平方公里,责任赔偿达20亿美元。再如,1965年一场飓风席卷墨西哥湾的美国石油公司,使钻井平台等的损失达数亿美元,伦敦石油保险市场承保人损失1亿多美元,而当时全世界的石油保费收入只有1500万美元。2001年,当时世界最大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爆炸后沉没,给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带来了4亿5千万美元损失及7千万美元的罚款。至于责任赔偿和人身伤亡的情况更多。例如,在1980年挪威北海油田的半潜式平台的支柱突然爆裂,在15分钟内全部翻沉,造成123人死亡,这是目前世界上海洋石油开发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事故,在我国,1981年“渤海二号”钻井平台的翻沉造成物质上的重大损失,死亡70多人;1983年11月23日,在南海莺哥海域作业的美国“爪哇海”号钻井船因强台风失事而沉没,损失惨重,钻井船上82名中外钻井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000万美元。

鉴于石油开发利用的技术复杂、投资高、风险大,石油开发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从而决定了石油开发保险具有险种多、技术复杂、风险巨大的特点。当然,像石油开发这样的巨额风险,即使承保技术再高、资金再雄厚的保险人,也不可能独自承担,需要将超过自己偿付能力的责任通过再保险转嫁出去。因此,石油开发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性的保险业务,这是它的又一特点。

分类标签: 石油 开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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