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投保与承保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投保与承保

根据国际惯例,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投保事宜,是由海洋石油开发的承包或租赁合同(如勘探合同、钻井合同、建设承包合同等)等规定的,即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上述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合同中有关保险事宜的条款,一般直接涉及作业者应投保什么险种及向谁投保等问题,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上述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与投保人具体洽谈保险事宜。

经过保险双方的协商,当达成一致意见时,即可签订保险合同。由于海洋石油开发业务具有国际性(一般采取国际合作方式进行),风险亦具有国际性(如海洋污染等往往涉及一国或多国的利益纠纷),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业务也具有国际性(需要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如上面提到的巴西海上石油钻井平台P一36号5亿美元的保险,就是由怡安保险经纪公司分摊给世界15家保险公司,其再保险主要分给了劳合社两家代理人辛迪加组织及挪威、百慕大、休斯敦等地的再保险人)。在承保经营中,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设计并提供多种保险服务,一般承担着财产、物资、责任、额外费用等各种损失补偿责任,并根据海洋石油开发的阶段进程开展相应的保险业务。此外,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还必须以再保险为前提条件,以避免保险人的财务危机。尽管许多保险人在经营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中赚取了相当的利润,但造成巨额财务损失的例子也不少见,如1965年墨西哥湾的台风袭击了美国石油公司,其承保人损失额就达1亿多美元,而当年全世界的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业务收入保险费才1500多万美元。由此可见,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具有巨大的风险性。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这种业务时,必须仔细研究海洋石油开发的各种合同条款,合理选择和限制有关风险,妥善安排好分保,并加强保前、保后的风险防范或技术服务。

分类标签: 保险 石油 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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