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介入海洋渔业保险的方式

政府介入海洋渔业保险的方式

从国内外的各种情况来看,政府介入海洋渔业保险势在必行,但在介入的方式上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导型(政府——农户)

将海洋渔业保险业务全部由于政府包办,这与现行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大市场、小政府”不相符,且不经过市场化运作,易导致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实现(冯友丽,2004)。设立政策性海洋渔业保险公司即为代表,其缺陷在于:政府不仅要注入巨额资金设立机构,并承担日常运作和管理成本,更要承受所有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具备雄厚的财力;同时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是受到普遍质疑的重要问题。其他国有制企业同样在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营失败的概率较高,此外,作为对市场机制的替代,政策性公司浓郁的官办色彩易产生官僚、腐败等问题,进而会带来效率的损失。

(二)商业经营型(公司——农户)

海洋渔业保险业务纯粹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由于农险高赔付率所致的自身效益差,难以为继。海洋渔业在大农业中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海洋渔业(包括传统捕捞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是海洋和内陆水域游动性的生物资源,这就决定了它的生产活动环境,较陆地有更大的自然风险。对从事传统捕捞业生产者来说,渔船是主要生产资料,海洋捕捞属于危险非常高的生产领域,渔民的作业、生活条件历来被保险业界定为高危险性承保范围,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列为职业风险类别的第六级,即最高级别,其保险费率也是最高的。

(三)政府支持型(政府——公司——农户)

政府支持型是将上述两种方式综合的产物,将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有机结合,目前全国各地的海洋渔业保险试点方案均采用了此方式。政府对农户和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后台支持,但对前台的运作交给市场来运作。具体来说,对农户的支持措施包括保费的补贴,农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防灾技术支持等,目的在于提高农户的保费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保险公司的扶持措施包括税收优惠,运作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有限的以险养险政策等,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和偿付能力。

但这种方式的难点在于找到个均衡点,即政府介人的边界界定,以便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各自功效,而不是越俎代庖,失去平衡。另外,由于存在三方主体,相互的利益博弈关系也相对复杂,换言之,要实现政府能承受、公司可经营、农户愿参与,三方共赢的政策性海洋渔业保险难度较大。但从各国实践经验和我国国情来看,这种方式无疑是相对最优选择。

分类标签: 政府 海洋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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