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险种的开发

财产保险险种的开发

财产保险经营的根本就是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能提供符合客户风险保障需要的产品,所以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开发便是其经营实践中的重要任务。保险人应当高度重视财产保险险种的开发,将险种开发摆在首位,尽可能地用新险种和适销对路的险种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

财产保险险种的开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及保险经营的性质和特点对保险业务种类的内容、规则及程序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方面应重视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研究和开拓新的市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传统财产保险产品,巩固市场份额

1.车险优化组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一巨大的变化,颠覆了以往的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机动车保险市场重新组合排列。财产保险公司要适应形势变化,寻找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适合交强险的“附加险”和能与交强险配套服务的“补充险”。使商业险真正成为交强险的补充,促进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发展。谁能抢先做到做好,有非常适合交强险的“补充型”新产品上市,谁就能抢占先机;谁要是失去机遇,谁就将会失去车险市场。

2.货运险革新发展

市场流通领域、商业销售和商品配送领域、货物运输领域以及与之相关的电子商务领域时刻反映着现代物流业新的发展动向,而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上几十年不变的货运险面临着的新问题、新挑战都必须在逐步切合现代物流潮流的过程中予以发展和创新,物流业的重新整合要求传统货运险打破其与上下游险种的严格界限,在市场细分的同时,重新整合市场资源,推陈出新,再造流程,为货运险注入新的生命力。

(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新风险提供新保障

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与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财产标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标的价值增加,风险损失给主体带来的影响甚至是致命的,所以主体的保险需求随之增加。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于经济体制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新风险的出现应该成为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导向,比如我国“人世”以来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私营企业规模可观,社区经济浮出水面,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共同繁荣。在这种形势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大力加强面向私营企业和社会经济设计研发新型险种、完善升级传统险种,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这一高端市场。

(三)利用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契机,大力开拓第三领域的保险业务

国际上一般按照性质将保险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而我国保险法则规定根据保险标的来划分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如此一来在这两种划分方式下,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既可以由寿险公司经营,又属于非寿险。也就是说,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从性质上讲是补偿性质的,和财产保险的性质相同。而从标的角度讲是人身保险范畴,所以习惯上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为“第三领域”保险。

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次会议通过对《保险法》的修改,其中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保监会核定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第三领域”业务。这一修改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是扩大服务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的一个契机。

(四)顺应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趋势,开发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

保险业应主动向银行和证券公司渗透,大力发展银行保险业务。截至2007年我国共开发了34个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以预定收益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产品为主,保险责任从最初的家庭财产拓展到人身意外。经营此类业务的公司主体已有六七家,资金余额达329亿元。发展投资型产品,财产保险公司要立足于产品的保障功能,而不是纯投资功能,因为老百姓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风险补偿,保险公司要发展自身优势,找好结合点,把投资功能附加到传统的保险产品上,在保障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产品开发上应建立内部科学的开发机制,开发产品的视野要宽,开发阶段要将各个市场信息融会进来,与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都要有一定衔接。

分类标签: 保险 财产 险种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