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险种的效益

财产保险险种的效益

财产保险险种的效益是衡量险种生命力和竞争力的基本标志,它包括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在险种开发和营销过程中,必须注重对险种效益的评估。

(一)财产保险险种的经济效益

财产保险险种的经济效益,一般指险种投放市场后给保险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其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保险金额总量、保险费收入、费用支出、保险赔款支出、利润额等。在上述指标中,保险费收入和利润额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指标。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经济效益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产品或商品都是有生命周期的,财产保险险种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亦不例外。所谓财产保险险种的生命周期,是指财产保险险种从设计成功,到推向财产保险市场,经过一定的发展时期,最终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不良而退出财产保险市场的过程。其中,险种开发是财产保险险种的孕育时期,险种获准投向保险市场是险种的出生时期,险种在市场上正常经营并体现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是险种的生长期或旺盛期,而险种收益不良或给保险人带来业务亏损最终被保险市场摒弃,则是险种的结束时期。任何险种都存在着生命周期,只不过不同的险种因其市场需求不同、成熟度不同而存在着生命周期长短差异而已。有的险种遭到了财产保险市场的淘汰,有的险种经过改进或更新后又重新焕发出活力。

(二)财产保险险种的社会效益

财产保险险种的社会效益,是指险种投放市场后所产生的受到社会欢迎的程度。它主要包括两个评价标志,即满足需求度和社会效应。前者可以从保险客户的投保取向来评价,后者可以从社会对该险种的反响状况来评价。对承保人而言,追求险种的社会效益,是为了更好地追求险种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同时,保险人还应当以动态的观点去看待险种,因为险种存在的意义在于其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并为大众所认可,而保险客户的需求又是不断变化的,财产保险险种也应当随之变化。同时,保险客户对财产保险险种的需求的多层次性和多变性,决定了财产保险险种也应当具有多层次性和灵活性,这对于保险人适时根据险种的社会效益状态来评价险种具有重要的意义。

分类标签: 险种 保险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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