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2).省直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
(5).实现新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
(6).逐步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方式为补充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