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和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和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

基本保障就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广泛覆盖就是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双方负担就是要改变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中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弊端,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疾病风险分担。

统账结合就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既增强个人自我保障和节约医疗费用意识,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又充分发挥统筹基金的互济作用,解决单位和职工大额医疗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保障基本医疗,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基本收费,即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缴纳的费用维持基本医疗费用支出。

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是由社会(包括个人、集体、国家)根据其财政、企业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来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强调政府与市场两种手段,寻求结合点、平衡点,实行多元化的保障制度,即保障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铁路和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缴费率应随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各地可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本地的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

分类标签: 基本 医疗保险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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