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终止

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终止

1、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同个人保险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投保人要约和保险人承诺两个阶段。

首先,投保人(团体)向保险公司递交团体保险要保书,表明自身的要保意愿。通常团体保险要保书有长式和短式两种:长式要保书是典型的团体保险要保书,它载明了有关团体保单持有人及其被保险员工的详细资料,并说明保险的类型及给付方式,使核保人员有充足的资料评估该保险计划,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保险费率。短式要保书是由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一张简明表格,记载保单所需要载明的要保团体地址、姓名、保险内容及保险期间等重要资料,避免冗长的要保过程,并且通过保单持有人的签名,成为团体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基于团体投保人的要约,保险人可以表示接受或拒绝。一般情况下,若保险人接受要保书,签发保单,即保险人承诺,此时,团体保险合同完成订立过程。当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时,团体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2、团体保险合同的终止

通常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第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第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第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与个人保险合同相比,团体保险合同的终止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

(1)保单持有人的终止权

该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险合同到期日之前或在宽限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美国的大部分团体保险单还明文规定,保单持有人对主保单及其投保范围的修改或终止可以无需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进行。

(2)保险人的终止权

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的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一定比例之下时,解除团体保险合同,通常这一比例为了5%。保险人行使终止权时,应将解除团体保险合同的决定提前通知保单持有人,一般提前时间为30天。

(3)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终止

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终止通常因团体性质而异,例如,工会或协会团体,保险常常因会员关系的终止而自动终止;团体信用保险的保险关系则会随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而宣告终止。常见的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终止主要是因为雇主一雇员团体中,被保险雇员的雇佣关系终止;被保险雇员的保单期限届满;主保单终止或修改导致原被保险雇员不再属于合格雇员之列,或导致原有的个别保险项目不再属于团体保单的保障莅围;被保险雇员的扶养家属所具有的“从属性”不再与保单的合格界定一致时,眷属保险终止。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雇佣关系的终止导致被保险雇员保险终止时,雇主应该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保险人予以退保,但一般认为雇主无需就此通知雇员。如果是雇员自动停止上班或辞职,其不继续投保并不需要终止保险的通知,因为其应该知晓保险凭证上有关团体保单不继续条款的规定。而对于被解雇的雇员,应该通知以使其避免因未接到通知而不行使合同转换权的损失。

分类标签: 保险 终止 团体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