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合同的终止 物流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物流保险合同当事人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物流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物流保险合同解除 (1)物流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在物流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物流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①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物流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第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物流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第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二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物流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第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在物流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物流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物流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②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物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物流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物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物流保险合同的期满终止 这是物流保险合同的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物流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限。如果在保险期限发生了物流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额的一部分,物流保险合同期满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物流保险事故,保险人无须赔付,物流保险合同的期满时,物流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3)物流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 物流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是指在物流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物流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物流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物流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