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的终止

社会保险关系的终止

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停止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同时终止该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关系。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对于缴费个人来说,死亡或者出国定居,社会保险关系即行终止。例如,职工移居国外,职工所在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

分类标签: 社会保险 登记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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