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劳动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 记机构的。 登记处审核,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 (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