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旅游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旅游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包括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和受益人的变更。在旅游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上记名的被保险人需要变更时,必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方能进行。不记名的被保险人可以随意变更,如票据式保险,就以票据持有人为准。记名受益人需变更时必须由投保人申请变更。不记名受益人在一定范围内可随意变更,但不能超出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内容变更。旅游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变更,旅游项目或旅游线路的变更以及旅游期限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投保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有合同或保险单的必须经另一方同意方为有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依法强制变吏合同内容。没有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如持有客票的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内容需经过铁路、公路、航空、航运部门的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2.旅游保险合同的终止

旅游保险合同终止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终结旅游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解除而终止。解除旅游保险合同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2)因被保险人放弃旅游而终止。无论是出于主观原因抑或是客观原因,被保险人放弃旅游,旅游合同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法定期内退票可导致旅游保险合同终止。各种交通客票的退票均属此种情况。

(4)因合同履行而终止。如被保险人的旅游或旅行正常结束,没有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或者发生了损失,但保险人已经支付了赔偿;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申请。

分类标签: 变更 合同 旅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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