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合同的变更

物流保险合同的变更

物流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物流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对合同所作的修改和补充。物流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合同的主体或者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

物流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物流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内容变更

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物流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在物流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物流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物流保险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分类标签: 变更 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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