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终止原因

保险公司终止原因

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依照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况:

(1)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及章程规定解散属于任意解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资金的愿望主动终止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同性质的公司合并、分立的任意程度不同:股份制公司经大部分股东决议而合并、分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由国家出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解散,因人寿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一样,它具有长期性和一定的储蓄性,涉及面广,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时间往往是数年或数十年后,如果可以解散就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如超过经营范围、不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准备金等),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业务许可证后依法撤销。这是属于强制解散事由。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在保险公司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破产财产的处理原则是支付破产费用后,其它财产按照如下顺序清偿:①支付公司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清偿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其它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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