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也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他各地人民民主政权原来建立的银行,都分别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区的分支机构。其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国家银行。它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城乡。在1978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金融行政管理和货币发行的职能,又从事信贷、结算、储蓄、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1979年以后,相继恢复和建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1949~ )和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也经营信贷业务。这些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分担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部分金融业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仍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作用,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兼办对企业的存贷款业务和储蓄业务;另外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其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对银行系统内以及社会资金活动的管理;掌管货币发行,保持货币稳定。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和拟订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经批准后组织执行;

(2)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3)统一管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和人民币汇价;

(4)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

(5)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6)代理国家财政金库;

(7)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8)协调和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9)管理金融市场;

(10)代表中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设总行,其分支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设置,负责在辖区内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承办上级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为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成立中央银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和讨论金融工作的重大问题,如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收支计划和外汇收支计划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重要的金融政策问题,包括利率、汇价的较大变动;确定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和专业银行之间业务分工的原则,以及有关经济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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