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险的职能

住房保险的职能

住房保险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具有以下基本职能:

1.损失补偿职能。这集中体现于财产保险中。当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予赔付使得已经存在的房产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帮助受灾家庭迅速重建家园,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2.经济给付职能。这集中体现于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因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前约定。当被保险人出险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应得的保障。

3.增加信用程度职能。要实现住房商品化,把房改推向深入,就要启动个人的住房消费市场,其重要手段是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为了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要求借款购房者投保房屋财产险,以保障贷款抵押物的安全;或者要求购房者投保房屋抵押贷款还款保证保险,已成为增强借款人的信用、安全贷放资金的条件。房产保险可以增强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促进房产资金的融通。

分类标签: 保险 被保险人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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