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抢救受伤人员及抢救费支付的规定。本条共有三项内容,第一项规定了医疗机构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的法定义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了抢救费用的具体落实途径。其中第二项规定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场合的抢救费支付主体,即由保险公司负责;第三项规定了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支付抢救费用后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取得的追偿权。

释义和理解

对于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第一紧要的是抢救受伤人员。根据本章前面条款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出现场的交通警察均有义务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在现场的抢救都属于救急措施,真正救治受伤人员还需要通过医疗机构来进行。在过去,由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助机制不健全,医院因抢救事故受伤人员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往往得不到落实,从而使医院在抢救伤员后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也正是有这类事情的发生,有的医院担心抢救伤员后抢救费得不到落实而推委或者拖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并因此造成受伤人员伤情恶化甚至死亡。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导下,通过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及建立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方式,完善并加强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机制。在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保障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根据这项法定义务,一切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无条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本条在规定医疗机构的法定抢救义务的同时,也积极落实抢救费用,保障医疗机构不会因抢救受伤人员而遭受损失。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

尽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切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保,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都可以发挥作用。例如,如果肇事车辆逃逸,就会因为责任人无法确定而不能确定由哪个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再如,如果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也无法确定保险人。还有,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被保险人的投保责任限额,受害人的抢救费也难以保障。为了弥补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制度在此场合下出现的盲点和空白,充分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抢救,《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建立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建立了旨在弥补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空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费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对于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或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先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应当注意的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与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是事先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实现社会救助的职能。根据侵权行为的理论,支付抢救费用是肇事主体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履行其损害赔偿义务。但在责任人因逃逸而无法确定或者虽然责任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场合,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受害人因受伤需要紧急抢救场合,保障其及时获得抢救费用十分关键。在这样的条件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的抢救治疗,同时将受害人获得抢救费用的债权转移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基金管理机构获得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法律上一种科学而合理的制度设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本身就是基金的来源之一。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代偿权都能够得以实现。在事故责任人的确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场合,或者肇事逃逸责任人没有查获的情况下,代位追偿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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