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

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

(1)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市场经济的活力在竞争,有竞争就有成功与失败。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经济波动、物价上涨都是正常现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就是为竞争失败者和没有竞争能力的人“保底”的社会保障制度,力保所有的公民能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准。

(2)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单一结构、而是复合结构的。从理论上说,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三个层次组成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就像张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三张安全网,社会救助是最低下的一层。如果不重视这一“保底”的层次,就会有许多因各种原因在社会保险层次漏出的人陷入贫困。

(3)全体公民普遍适用的原则。在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面前,全体公民是一律平等的。它只问公民的生活水准是否跌落到标准之下,而不问是什么原因。所以它所起的“保底”作用是普遍适用的。

(4)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调整了自己的社会目标,把提高经济效率放到优先的地位,同时兼顾“公平”问题,并将它和“效率”有机地统一起来,即将“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统一起来,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到一个适度的点上。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勤劳致富的前提下,“上不封顶下保底”。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所起的就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保底”的作用。

(5)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就当前中国的国情而言,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目标必须是也只能是着眼于“保底”。它要对付的是现实存在的贫困现象,使已经陷入贫困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休养生息,继而迅速摆脱贫困。同时,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目标只能是“保底”,它也要防止对它的依赖,防止不劳而获的思想滋生和蔓延。

(6)政府主导、社会为辅的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发展之一就是用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足政府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企业和社区以及各种社团的救助行动,只能作为辅助和必要补充,目前在若干城市中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然表现出一种“地方政府行为”,这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是明智的、具有现代意识的,他们对市场经济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7)条件统一、标准有别的原则。中国地域广阔,情况复杂,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行全国大一统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应该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救助条件统一的大前提下,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

(8)依法救助、保障权的原则。上述原则最终应以制定<社会救助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只有进行社会救助立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权威性和连续性,才能确保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第四节优抚保障优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抚对象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功劳的特殊社会群体。做好优抚保障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分类标签: 保障线 制度 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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