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

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

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或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在实施对象、实施方法、保障的范围、救助的条件等方面,与其他保障方案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目的的救治性

社会救助不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也不是为了防范因社会危险事件的发生导致社会成员失去生活保障,而是对已经遭受社会危险并处于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和支持,使他们摆脱已经陷入的困境。社会救助提供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实际费用,给付标准一般低于社会保险。

(二)救助对象的特定性

社会救助的实施对象是已经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生活成员,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社会保险几乎覆盖了劳动者的全部,社会福利更是泽及全体社会成员,而社会救助一般只对那些生活贫困者和惨遭不幸的人实施。而且,随着国家与社会经济水平的Et益提高,其对象也Et益减少。与此相联系,社会救助的规模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成反比例。一般说来,越是在工业化初级阶段,或是在战时战后的恢复时期,以及现代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的规模就越大;相反,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其社会救助的规模就越小。这点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不同。一般说来,经济越发达,其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项目就越多、范围越广、标准越高,规模也越大。

(三)救助方式的单项性

在实施方式上,社会救助通过单向单纯的利益付与形式,对处于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在社会保险机制中,通过部分社会成员的共同捐献形成保险基金,保障受保人的生活安全,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互联关系;而在社会救助领域,利益直接从社会或代表社会的国家转向受救助的对象,体现的是一种直接的单向的利益付与关系。

(四)救助的无条件性

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的社会成员一定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这是没有代价条件的。凡是属于救助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国家和社会都应该对其实施帮助,并不以接受救助的对象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这是由于社会救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低保障地位决定的。我们强调社会救助的单项性和无条件性,并不意味着社会救助仅仅是对于社会不幸者的怜悯和恩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分支,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安全和发展的基础上的,基本人权的维护是社会的基本责任,社会救助制度正是实现和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享受救济者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家庭经济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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