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同业公会的成员和机构

保险同业公会的成员和机构

保险同业公会的会员是自愿加入的。各国都会规定会员条件,一般地,在本国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愿意遵守公会的规章制度就可申请加入。如马来西亚规定正式会员的条件为:在马来西亚本国开设总、分公司,并经营综合性和某一大类保险业务(如寿险、非寿险),由马来西亚公民持股51%以上的股份公司;在本国开设的集团公司(当一个保险公司从另一个保险公司处获得业务或一个保险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另一个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这两个保险公司即构成集团公司)。

一般说来,保险同业公会的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长等。

会员代表大会是保险同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会员由各会员公司负责人、经理人或指派的高级职员组成,代表人数可按注册资本的大小确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选举、罢免理事、通过及修改章程、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审议议案及对会员进行处分。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董事组成。理事会可以选举及罢免理事及理事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人会事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决算、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任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选出,理事长领导日常工作,落实、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缺席的情况下行使理事长的职权。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非常设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各专业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以及对有关保险仲裁案件的复议。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可按险种分类,如设置财产保险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主要险种保险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各家保险公司的有关专家组成。

秘书长在遵守公会章程的基础上处理公会的日常事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有责任处理所有书信往来,保存除财务账目之外的所有文件。

分类标签: 理事长 理事会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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