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取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自愿戒毒工作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禁毒法》规定的基础上,《戒毒条例》第十一条对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同时也规范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活动的范围。

戒毒医疗活动,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使其身心康复的活动。申请设置戒毒医疗机构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等。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吸毒人员是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对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以及咨询教育,不仅是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禁毒防艾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疗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开展艾滋病预防教育、咨询教育工作之前,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从事自愿戒毒工作的一线人员,也是宣传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实际操作者,因此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才能使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从事戒毒工作的医务人员结合自愿戒毒工作实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的预防和咨询教育,更加具有针对性,将会取得更切实的效果。

在注射吸毒人员中其他传染病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同样要求在戒毒医疗机构从事自愿戒毒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要学习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预防、诊断治疗等,以加强公共卫生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

接受自愿戒毒治疗的吸毒成瘾人员,希望能够得到多种措施的科学戒毒。戒毒医疗机构要不断地总结经验,防止只重视药物脱毒的方法,要制定科学的、适合戒毒医疗机构操作的多种治疗措施,不断提高自愿戒毒医疗能力。戒毒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符合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戒毒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等,按照指导原则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诊疗。在戒毒治疗过程中要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器械及检测试剂等。戒毒医疗机构使用医院制剂,一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首先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许可证不得配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人非法渠道。戒毒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