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机构的性质

医疗保险机构的性质

医疗保险从总体上讲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一种商业性的经济活动。因而,作为具体承办这一业务的医疗保险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商业保险公司,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在我国也称为事业性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同商业性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

(1)医疗保险机构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管好和用好被保险人的保险资金,使之达到收支平衡,保证有能力偿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虽然医疗保险机构在其运营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节余,但这种节余一般会被法律和制度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如5%~15%),而商业利润往往比例较高,且不受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节余不同于商业利润,它只能重新投入到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基金中去,而不能像商业保险公司那样,利润可以作为红利进行分配。

(2)由于医疗保险往往被作为一种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就成了国家法规的执行机构,或者说是国家的代理机构,代理落实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法规。在一些国家,医疗保险机构已成为国家政府部门之一。因此,医疗保险机构不可能像商业性公司那样拥有真正的自主经营权,其在经营策略、规章制度、组织人事和经营方法等方面的自主权都是有限的。

分类标签: 医疗保险 机构 节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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