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对应当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应接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标签: 以上 医疗机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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