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合同的生效

物流保险合同的生效

物流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流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物流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物流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物流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1)物流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物流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2)物流保险合同的无效

物流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物流保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物流保险合同可由以下原因归于无效。

因具备保险法上的无效原因而无效。

(1)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各国保险立法均认同,对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因受“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需防止被保险人获不当得利而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就该部分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2)无保险利益。物流保险合同因其他的法定无效原因而无效。物流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同样,《合同法》当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物流保险合同。因此,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物流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①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②无权代理。《合同法》将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无权代理行为若未经追认,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另需注意的是,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足以导致第三人误认的,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

③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所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物流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包含某些犯罪行为,妨害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④物流保险合同因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无效。

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的约定,一般是指这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物流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当事人约定合同在一定情况下生效,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则物流保险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况是物流保险合同约定合同失效条件,发生某种特定事由可使物流保险合同归于无效。

物流保险合同无效的,在发生物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物流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还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无效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分类标签: 合同 保险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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