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的基本原则

物流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物流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签约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物流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是物流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

2.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因此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保险的经营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对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告知的风险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尤其在物流保险中,保险的标的是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这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地之间可能不一致,保险人无法对这些货物进行实际考察,就是可以进行实际考察,也不可能有投保人那样了解。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之并信守承诺。其次,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而物流保险的条款极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的,其技术性较高,复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能了解,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条件完全取决于保险人的告知,这就要求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主要条款和免除条款。再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的保费,而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于保险费支出的赔偿或给付。若保险人采取不诚实不守信用的手段来投保和骗取保险金,则保险人无法经营。因此,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保证保险业稳健发展。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的利益一般是指保险标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这表现为:保险标的存在,这种利益关系就存在;如果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毫无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例如,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或灭失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保险利益是物流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条件。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近因原则

损失有可能是由几个原因或一连串原因造成的,那么,哪个原因是出险的真正原因呢?近因原则就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损害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害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害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害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风险保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如果近因属于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在物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都是有限的,即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是以物流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风险发生所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为条件的。但在物流保险实务中,有时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错综复杂,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近因原则应运而生。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4)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是物流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原则。大多数货物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补偿性合同具体规定了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补偿性原则是指物流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赔偿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物流保险合同的补偿是以物流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物流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则没有补偿。并且,补偿是以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所以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损失,还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

补偿性原则是物流理赔的重要原则,在物流保险合同中使用补偿性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利。如果发生一次损失,只应该使被保险人大致恢复到与损失发生之前相同的经济状况。这样既保障了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物流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除此之外,补偿性原则还可以减少道德危险因素。如果不诚实的被保险人能从损失中获利,他们就会以骗取保险赔偿为目的故意制造损失。因此,如果损失赔偿不超过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道德危险因素就会减少。

(5)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人所获得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

通常,物流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那么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物流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赔偿了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就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从而使赔偿金额大于损失金额,这与物流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相违反。但是,如果仅由第三者赔偿,又往往会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及时补偿,或者有可能得不到全部补偿。因此,法律规定了代位求偿原则,保证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责任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与第三者赔偿的总额不超过物流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此外,代位求偿权使得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可以从过失方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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