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的撤消

火灾保险合同的撤消

保险单中有关撤消条款规定了撤消火灾保险单的确切程序,这些程序对保险人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撤消是保险人惟一可以解除自己对不可保危险的责任。关于撤消的要求,双方均可提出。

被保险人撤消保险单十分简单,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有其撤消之意即可,无须事先通知,只要被保险人有意,撤消可即时生效。要想收回已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做两件事:(1)提出返还请求;(2)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提出撤消保险单请求时,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返还,,所渭短期费率,是指比常规费率稍高,这样可抵消因短期而增加的保险人的签单费用。例如:火灾保险单期间是1年。如果6个月末,保险单持有人提出撤消请求,则只退还低于50%的保险费,而不是50%。

对于保险人来讲,情况则不同,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人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则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可见,如果保险人想提出撤消请求,则该请求应该是依法或有关协议所许可的,如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而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是标的物在保险期内灭失,或转移地点或更换所有人等情况下终止合同时,应于若干天前通知被保险人,至于从何时起计算该若干天,依法院的判决,一般地,以被保险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如其中有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应给予被保险人以额外的天数。本通知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既包括返还保险费,也要声明返还的保险费随要随付,且保险费按日比例退还。

我国现行的国内火灾保险单对上述保单撤消的情况未作明确规定,但涉外火灾保险单则明确规定:保险人撤消通知应于15天前到达被保险人手中。而美国的一些州则规定撤消通知应于5天前到达被保险人手中。但如果被保险人是受关押的人,时间可放宽到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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