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体育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运动员投保现状并不乐观。从我国体育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体育保险的投保对象均为参加奥运项目的国家集训队队员。从参加保险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保障范围小、保障程度低的问题。在我国承办体育赛事的单位或者个人,体育保险意识非常薄弱。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其实一项比赛从开始筹备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问题。另外,运动员自身的保险意识存在着很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很多运动员习惯于一切让国家包起来的做法,认为自己既然是给国家效力,那么公费保险就是天经地义的。除了一些职业化程度较高、商业运作比较成功的俱乐部中的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外,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己掏腰包投保的意愿。

2.险种单一,不能满足保险需求

事实上,国内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非常少,即使有相应险种,也存在费率高、条款缺乏灵活性、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要求等问题。尤其在多年来形成的“赞助”的环境里,很难开发出好的体育保险产品。生命人寿保险业相关人士表示,国内的体育保险产品大多是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的变种组合,而国际上比较常见的“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等财务风险控制类保险产品,在国内至今还是空白。非典期间,女足世界杯从中国临时易地,门票收入、赞助、出场费、电视转播费以及国际足联可能的投入等间接损失非常惨重,粗略估计可达上亿元。但由于没有相应险种保障,结果只能暗暗吃亏。

3.缺乏可以沟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服务

在体育保险的经营运作模式里,一个能够提供完善服务的中介机构非常关键,它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险种产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作为惯例,国际性赛事的体育保险都由专业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在经济全球化,保险业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国内缺乏这种中介,国外的体育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必将大量涌入中国,对国内的体育保险业形成强大的威胁。

4.体育保险的配套法制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无论是保险界还是体育界,都还没有明确的、完善的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体育保险的发展。有关体育保险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的具体事项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必然会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我国对保险监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险法》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相关法规,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这些法规不能满足体育保险市场的需求,这直接导致了目前国内市场上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根本无法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体育保险已经陷入了艰难发展的困境。

5.保险人才缺乏

规模庞大的体育保险需要大量的保险专业人员、服务人员、核赔理赔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目前保险业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令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求贤若渴。”郑玉春表示,目前这方面的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急需的,包括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这些人才的参与。但是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分类标签: 保险 体育 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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