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通知是履行义务

出险通知是履行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所有的保险条款中都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保监发16号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8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曾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出险通知对保险公司是有重要意义的,能使保险公司及时开展调查,迅速查明损失的原因和程度,不致因拖延时间而丧失证据,从而影响保险责任的确认。保险公司知道保险事故后,可以及时协助被保险人采取适当救助措施,减少损失。在责任保险中,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地了解和参与被保险人与受害方的谈判。对于巨额损失,保险公司尽早地知道保险事故,可使保险公司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准备赔偿金,便于顺利履行赔偿义务。及时的出险通知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都有益处。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有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承担逾期通知的责任。不论是“48小时内通知”、“10日内通知”、“及时通知”或者“立即通知”,都应当从确实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如果保险公司以出险通知迟延进行抗辩,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的时间进行举证。因不可抗力造成出险通知迟延,不能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出险通知义务。

分类标签: 被保险人 通知 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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