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

(1)根据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④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⑤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或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内控制度健全。

②注册资本或出资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③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④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⑤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按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增资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失效。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分类标签: 代理机构 保险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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