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监管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监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的保险代理业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法定的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如果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则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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