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

1.申请。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2)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2.审批。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组织现场验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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