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此前,我国没有保险法,保险活动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本法生效后,设立新的保险公司一律应当按照生效后的保险法办理。对保险法生效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如何对待?保险法需要说明。为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对于依法改造保险法生效前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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