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的性质

工伤保险法的性质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集中地体现了传统私法向社会法的过渡。工业社会初期,雇佣关系的建立完全信奉契约自由原则,丧失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为了谋生,不惜以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缔结所谓的平等、自由的契约,在这些契约中约定了“自甘冒险”和“共同过失”等条款,以免除资本家的经营风险和赔偿责任。在工人斗争和社会伦理演进的过程中,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责任形式在侵权行为法中的运用显示了相对公平的价值取向,但无法克服侵权行为法对于职业伤害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局限,这种局限表现在:对于职业伤害这一普遍现象,如果依据上述侵权行为法的权利救济体系,受害人的权利乃至今后的生活将无法预期。私法的局限性在于其抽象的平等和维护权益的个人本位思想,在职业伤害过程中受害人远不止受害人本人,还包括受害人所供养的家属,甚至包括其雇主和其他人,如职业伤害赔偿负担过重使部分雇主难以承受而倒闭或破产,受害人不仅不能得到充分赔偿,而其他受雇人也因雇主的破产而失业。职业伤害被看做是社会问题时,以维护私权的私法难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难以保障社会的安定。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社会法以社会安定为宗旨,以平衡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为支点构建法律体系,使职业伤害受害人权益的维护与全社会的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

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比,工伤保险法律所展示的是该法更靠近法律程序。长期以来,在侵权行为法权利救济体系下,受害人与雇主之间因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纠纷,并常常诉诸公堂。研究侵权行为法的学者在职业伤害赔偿领域可谓煞费苦心,精心编织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责任体系,同时,在当事人举证等程序义务上使用了种种立法技术,目的是能够使受害人增加获得赔偿的机会。在长期的诉讼过程中,职业伤害从雇主赔偿发展到社会补偿,经历了构建法律程序艰难的种种洗礼,不同的法律主题对于职业伤害赔偿有了深切的感悟——谁都明白,这类伤害赔偿的法律程序运作往往会经年累月。从私法跨越到社会法,并没有因职业伤害赔偿发展为工伤保险补偿而减损程序法的价值,只不过单纯的私益诉讼变成社会诉讼。受害人因获得的补偿不足或没有得到补偿与负责工伤补偿机构之间的争执已经和传统侵权法中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有了质的区别。“早在一战前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开始,管辖权已经隶属于一些特殊的裁判所或其他组织。”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免除诉讼程序之累,社会保障争议一般都设定有特别的法律救济程序。当然,像德国社会法院体制是将这种程序的特殊性和诉讼程序的普遍性有机结合的例外。因此,工伤保险虽然不是社会保障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但工伤保险法律制?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仁亲罱咏咚铣绦虻姆伞N夜缁岜U戏ㄖ破鸩浇贤恚嗍缁岜U戏擅挥邢嘤Φ姆删燃贸绦颍ど司婪桌飞暇褪粲诰婪鬃疃唷⒚芗小⒋砭婪啄讯茸畲蟮?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85298.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劳动保险纠纷,长期“闹工伤”,不断上访、告状成为我国工伤纠纷处理的一大特色。其中不乏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而其他劳动保险至今很少进入到诉讼程序当中。

分类标签: 受害人 伤害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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