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法的产生

失业保险法的产生

失业保险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直至20世纪初才出现。1905年法国率先颁布《失业保险法》,建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挪威、丹麦也分别于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对矿山、纺织、建筑等部门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被纳入国民保险范围。以后,包括意大利、奥地利、波兰、德国等在内的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也实行了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中,失业问题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1933年全美失业人口高达l283万人,失业者及其家属的人数占美国总人口的1/3。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失业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国家干预的政策,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实行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失业保险除了出现的时间较晚之外,其实施范围也没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那么普遍。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编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1995)》一书中记载,到1995年止,在165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61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占37%。目前,世界各国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致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实行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三十多个国家,我国实行的失业保险也属于此类。(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而决定是否加入。目前,这种类型主要以丹麦为代表,其实行以工会为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政府予以资助而建立失业保险的办法。(3)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4)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济,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等国。此外,还有些国家实行全部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失业援助制度,有些实行储蓄性失业保险制度,等等。①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从传统的救济失业向促进就业转化。一些国家因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使得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不敷重负,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失业救济的办法,如缩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以促使失业者尽快就业;或者通过颁布立法以改良失业保险的目的,如法国1967年通过了对失业保护制度进行改革的法令,提出失业补偿的目的应适应技术变革的基础结构的前景,失业人员应加强专业机能以适应这种变化。日本于1975年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取代了1947年的《失业保险法》,将促进就业作为失业保险的首要目的。许多国家愈来愈重视失业保险的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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