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窄,参保率低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低,仅覆盖城镇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目前大量的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灵活就业者及农民工尚未参保。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不到40%,很多失业者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基本保障。与之相反的是,这些得不到失业保障的人群正是失业保险的极大需求者。因此,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二)保障水平低,对失业者保障功能有限

目前,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失业金标准偏低,对失业者的保障功能极其有限。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各地的失业保险金都能够正常发放到失业者手中,但给付标准偏低,仅略高于地方城市低保标准,无法达到城市生活的基本需求。同时,由于参保率较低,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较少,多数失业者得不到应有的生活保障。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看,失业保险体系所应具有的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缺位,再就业服务能力不足,目前大多数失业者的再就业都是靠亲朋介绍、自寻岗位等渠道实现就业,而失业者从城镇失业保险机构获得再就业的机会极少。

(三)信息管理系统不健全,足额征缴困难,基金监控无力

目前,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并不高,仅占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工资比例很小的一部分,但仍有不少单位欠缴保费。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认识不到位,过多考虑部门利益,一些效益好的单位认为本单位的职工不会失业,缴纳失业保险完全是截富济贫;二是受财力的影响,有的单位没钱缴而个人又没法缴的现状特别严重;三是以什么样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实际操作与制度规定普遍不相符;四是模糊工资的存在,使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与个人账号对不上号,少缴漏缴现象严重。由于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不到位,必然影响到失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作。

(四)统筹层次低,失业保险金不平衡

虽然比起以前统筹层次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还是比较低的,部分地区还实行县级统筹。在其他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中央政府进行运作的,即使像美国这样统筹层次较低的国家,它的失业保险基金也是州政府运作,并且还建立了由联邦政府运作的联邦失业保险研究基金。在统筹层次较低的情况下,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失业保险发展极不平衡,基金承受能力差别较大。由于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状况很不平衡,

各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方面苦乐不均,一些地方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绰绰有余。

(五)执法力度很不够,很多规定得不到落实

虽然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不是尽善尽美,但是其规定的基本内容对保障中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还是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然而,其中的不少规定,至今难以得到落实。如条例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而到目前为止,仍有一些单位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有法不依,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如何抓落实,这应成为今后社会保障工作讨论的重点。

分类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者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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