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条例》发布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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