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工伤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的发展方向。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也贯彻了这样的思想。《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一)工伤补偿

工伤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传统农业社会里,生产工具简单,手工劳动导致工伤的风险很小。进入工业社会以后,机器的广泛采用,工作中的有毒、有害因素的增多,使得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危险性越来越大,产生的职业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且难以完全消除和避免。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康复及基本生活。由于传统的侵权法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因而,需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建立的初衷是为遭遇工伤风险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然而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补偿是消极的保障措施,应当介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领域,促使雇主加强劳动安全和保护,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从而从根本上保护雇工的生命健康。美国马萨诸塞州最早在1912年提出类似立法。1949年法国、1959年澳大利亚等国家立法规定政府介入企业内部职业伤害预防工作。工伤保险法中的强化工伤预防的措施:一是通过缴费机制将企业的安全保护和经济利益相结合,促使企业加强劳动保护;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必要费用开展预防工作。

(三)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法早期,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遭遇工伤风险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二战”后,残疾人的职业康复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即病残人员在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下,经过特殊医疗服务和训练,加上辅助工具,不同程度地改善健康状况,部分恢复生活和劳动能力。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737号)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工伤康复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分散风险

不同的企业或行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概率不同,一些从事危险行业生产的企业,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较多、发生概率较大,一次严重的事故就可能陷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因而,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其互助功能来分散行业或企业的风险。

分类标签: 工伤 工伤保险 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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