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关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46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条规定,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新《条例》按下列程序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首先,责令限期办理。责令限期办理属于责令改正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其次,逾期不办的应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罚款数额应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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