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险的原则

住房保险的原则

在住房保险业的日常操作中,有六条原则是被大家所公认的,以下逐一加以介绍。

1.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能否取得保险金完全依靠自身对无法估量的未来突发事故的不可确定性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理赔的信用,而被保险人交纳了保险金就是购买了预期信用。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减意,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不得欺骗和隐瞒.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了详细而确凿的了解,才能正确确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为计算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依据。这一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被保险人来说,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告知,投保时如实告知风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实,风险增加时及时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人,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告知保险人;第二,保证,即保险双方相互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对某一事项的存在与不存在做出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保险人也有要求:第一,保险人应将相关保险事项如实告知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的介绍,不得含糊,也不得有欺骗;第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

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因标的物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才会考虑投保,而保险人则因投保人对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给他以保障,受理保险。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可保利益在我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权利而产生的可保利益。像房屋所有人,而对房屋的受托人和受益人,房产虽非归其所有,但由于对该房产拥有使用权,还有一些是对房产安全负责的人和对房产享有留置权的人,他们由于房屋本身所衍生的权利,而对标的物产生了一定的可保利益。另一种是由合同规定而产生的可保权益。如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把房产转让给受押人后,抵押人对抵押的房产具有可保利益,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也具有可保利益,但只限于他所借出的那部分款项,或是依据租约享有权益的承担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权益。

3.损失赔偿原则。保险合同是赔偿性质的合同,在保险财产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使被损害物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损失赔偿原则对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一,赔偿方式的选择。在进行赔偿时,要求保险人在经济赔偿后,使被保险人恰好能用赔偿金,把保险标的恢复到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按这一标准,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货币赔偿、恢复原状、换置赔偿等方式。

第二,赔偿金额的限度。任何的保险赔偿都有一个赔偿的限度,使得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保险事故的影响,保证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行。赔偿金额的限度包括:(1)以实际损失为限。无论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如何,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超过赔偿部分的损失,均不予赔偿。在房产价格不断波动情况下,应以市场价格计算所要赔偿的金额。如果按所保房产是定值保险,则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动,都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赔偿金额。(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预先共同约定了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在损失发生后,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当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实际损失金额与保险金额不等时,两者中取其较低者。(3)以可保利益为限。也就是以最高实际损失价值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可保利益的价值往往与保险金额是一致的。如房产受押人在发生房产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他的可保利益价值和最高实际损失价值,都是他放出的抵押贷款的数额,因而他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最高限额,也只能是相当于他所借出的款项。

4.近因导损原则。一切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是错综复杂的。虽然如此,在众多的起因中,还是必然会有一个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这就是所谓的近因,近因并非指一定时间上的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具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保险人只对由于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那么,这个单一原因就是近因。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要负责赔偿。像在建工程保险中,在建工程由于火灾而引起中途停工或毁损,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不止一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则保险人首先必须在多个原因中,找出致损的最直接原因,然后,再调查该原因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若两者同时具备,就构成保险意义上的近因。由这类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要负责赔偿。近因原则也是用来保护保险人利益的,有了近因原则可以明确保险责任,维护保险人的权益,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5.权益转让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又称代位求偿原则。在众多的保险事故中,有一些是由第三方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在保险上,除了保险人有责任赔偿当事人损失外,第三方对此也应负有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已从第三方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当他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后,所得的赔偿必然会超出实际损失,这是违背保险初衷的。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如果保险人已经向投保方申请并同意偿付损失费用后,投保人就必须把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

保险人在获得代位求偿权以后,就享有被保险人享有的权益,但仅限于此。即从第三方迫偿到的赔偿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则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保险人给付金额时,则超出部分应该偿还给被保险人。这样就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事故中,从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方,取得重复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也可以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所应承担的责任。

6.保险分摊原则。在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构成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往往要超过实际的损失。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各个承保的保险公司采取分摊办法,来对同一投保人进行赔偿,以防止被保险人从各方获得的总赔偿超过可保价值。在实际操作中,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分摊方法:有按各家保险公司的所投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赔付损失金额的按比例分摊方式;有按各家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重复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比例计算分摊金额的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也有按先出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第二家保险公司只在承保的房产损失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

分类标签: 保险 保险人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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