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险的构成要素

住房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指保险业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险一经确立,就形成了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单、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理赔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组成了住房保险的要素。主要要素如下:

1.住房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住房所有者,也就是对保险的住房具有保险利益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交纳保险费的人,应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住房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保险契约中的当事人。与住房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按约收取保险费,在住房出险后,须按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须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后,在规定经营范围内经营。

3.被保险人,也称保户。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受到合同规定的损失时,可以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他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因而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两者才有可能分离。

4.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自己。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合同指定的人。如果未指定时,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保险合同辅助人。由于保险经营活动环节多、涉及大量专门知识和技术,因而需要一些专业人士的参与,这些人不是合同订立的主体,也不是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等。

6.保险标的。住房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应该是属于住宅产业中的有形物质财产,即包括住宅的房产与地产两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产与地产的性质所决定,地产不能作为住房保险的保险标的。这是因为土地是一种天然形成的自然产物,任何性质的风险对它都不会造成任何意义上的损害,而保险的产生是因风险的存在,无风险也就无保险,因此,从保险存在的客观性来讲,土地这种财产不具备成为保险标的的条件,因而不能成为住房保险的保险标的。能够构成法定保险标的内容的只有以房屋形式体现的房产。

7.保险责任。它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在遭受保险合同所列明的灾害事故而造成损失时,保险人(保险公司)负经济赔偿的责任范围。一般地说,住房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如火灾、水灾、暴风、雷击、地震等。住房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只限于完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赔偿范围只是这些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在住房保险中,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作为除外责任而剔除的,由此造成的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在住房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不包括在事故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除非保险合同双方事先经过特别约定。

8.保险合同。它是载明住房投保人与住房保险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书面证书,也是保险凭证。在我国,投保人提出要约是以填具投保单的形式,保险人的承诺是以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出立暂保单、投保单、保险凭证等书面单证为证明。保险凭证上主要载有住房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终止、保险责任、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分类标签: 保险 住房 保险人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