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人的权利

原保险人的权利

原保险人作为分出人,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如下权利:

(1)保险金索赔权。分出人有权依据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向再保险人提取保险赔款。

(2)单独处理和要求分摊权。原保险人有权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单独处理原保险业务,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可要求分入人按约定分摊。

(3)对于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有权要求再保险人提存保险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4)向再保险人行使现金摊赔请求权。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原保险人可以要求再保险人以现金摊赔(cashloss)。现金摊赔可以在原保险人理赔之后,从再保险人处摊回;也可以在理赔之前,先估计损失,向再保险人摊回。

分类标签: 保险人 保险 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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